根據教會規定,『凡到達懂事年齡的信友,皆有責任至少一年一次,誠實地告明 經省察出來的重罪。』(特倫多公議會)

『為與天主及教會和好,個別而完整地告明重罪,然後接受赦罪,仍是唯一及通 常的方式。』(新教理1497)

如有需要,教區主教可派准個別堂區舉行集體赦罪禮。(參閱教律961) 不過,『信友為能有效地接受赦免,應立意在適當時候,再個別個明自己的罪 過。』(新教理1483)

故此,在上次接受了集體赦罪的教友,仍有義務先告明所犯的嚴重罪過,才可接 受第二次的集體赦罪。

我們將在下列三個日期舉行集體修和禮:

(1) 十二月八日(主日)下午五時(包括聖道禮,個別告明和告別赦 罪)

(2) 十二月二十一日(星期六)下午五時(包括聖道禮,集體悔罪和 集體赦罪)

(3) 十二月二十二日(星期日)下午七時(包括聖道禮,集體悔罪和 集體赦罪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