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父片語 2002年11月17日 |
常年期第三十三主日 |
根據教會規定,『凡到達懂事年齡的信友,皆有責任至少一年一次,誠實地告明
經省察出來的重罪。』(特倫多公議會)
『為與天主及教會和好,個別而完整地告明重罪,然後接受赦罪,仍是唯一及通
常的方式。』(新教理1497)
如有需要,教區主教可派准個別堂區舉行集體赦罪禮。(參閱教律961)
不過,『信友為能有效地接受赦免,應立意在適當時候,再個別個明自己的罪
過。』(新教理1483)
故此,在上次接受了集體赦罪的教友,仍有義務先告明所犯的嚴重罪過,才可接
受第二次的集體赦罪。
我們將在下列三個日期舉行集體修和禮:
(1) 十二月八日(主日)下午五時(包括聖道禮,個別告明和告別赦
罪)
(2) 十二月二十一日(星期六)下午五時(包括聖道禮,集體悔罪和
集體赦罪)
(3) 十二月二十二日(星期日)下午七時(包括聖道禮,集體悔罪和
集體赦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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